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為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12500號、105年度執聲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為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為程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此「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9號、第566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並自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然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揆諸前揭說明,應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應予敘明。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7年度台非字第505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如附表編號1及5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59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而如附表編號6及1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81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有前揭法院判決及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依前開說明意旨,本院就如附表編號1至14號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附表:
受刑人 詹為程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7月,共4罪│有期徒刑2年9月│├──────┼───────────┼───────────┼───────────┤│犯罪日期│101年12月25日│101年12月23日、│102年2月25日││││102年2月14日、│││││102年2月24日、│││││102年3月6日││├──────┼───────────┼───────────┼───────────┤│偵查機關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案號│9538、9542、16083號│9538、9542、16083號│9538、9542、1608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598號│102年度訴字第1598號│102年度訴字第1598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31日│102年10月31日│102年10月3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598號│102年度訴字第1598號│102年度訴字第1598號││決├────┼───────────┼───────────┼───────────┤││判決確定│102年11月25日│102年11月25日│102年11月2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3609號│13609號│13609號││├───────────┴───────────┴───────────┤││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執行中│└──────┴───────────────────────────────────┘┌──────┬───────────┬───────────┬───────────┐│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年9月│├──────┼───────────┼───────────┼───────────┤│犯罪日期│101年10月間某日│101年11月至101年12月間│102年1月30日││││某日││├──────┼───────────┼───────────┼───────────┤│偵查機關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案號│9538、9542、16083號│9538、9542、16083號│1666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598號│102年度訴字第1598號│102年度訴字第1814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31日│102年10月31日│103年5月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598號│102年度訴字第1598號│102年度訴字第1814號││決├────┼───────────┼───────────┼───────────┤││判決確定│102年11月25日│102年11月25日│103年8月1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3609號│13609號│12500號(編號6至14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執行中││└──────┴───────────────────────┴───────────┘┌──────┬───────────┬───────────┬───────────┐│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2年3月2日│102年3月24日│102年2月18日│├──────┼───────────┼───────────┼───────────┤│偵查機關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案號│16667號│16667號│1666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814號│102年度訴字第1814號│102年度訴字第1814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7日│103年5月7日│103年5月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814號│102年度訴字第1814號│102年度訴字第1814號││決├────┼───────────┼───────────┼───────────┤││判決確定│103年8月11日│103年8月11日│103年8月1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2500號│12500號│12500號││├───────────┴───────────┴───────────┤││編號6至14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共8罪│有期徒刑3年7月,共10罪│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02年1月30日、│102年2月1日、│102年4月14日│││102年2月24日、│102年2月3日、││││102年1月25日、│102年2月23日、││││102年2月1日、│101年12月20日、││││102年1月31日、│102年1月28日、││││101年12月19日、│102年1月29日、││││102年2月11日、│102年2月1日、││││102年2月2日、│102年2月8日、│││││102年2月4日、│││││102年2月4日、││├──────┼───────────┼───────────┼───────────┤│偵查機關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案號│16667號│16667號│1666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814號│102年度訴字第1814號│102年度訴字第1814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7日│103年5月7日│103年5月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814號│102年度訴字第1814號│102年度訴字第1814號││決├────┼───────────┼───────────┼───────────┤││判決確定│103年8月11日│103年8月11日│103年8月1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2500號│12500號│12500號││├───────────┴───────────┴───────────┤││編號6至14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編號│13│14│(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犯罪日期│102年3月9日、│102年3月25日、││││102年3月11日、│102年3月28日、││├──────┼───────────┼───────────┼───────────┤│偵查機關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案號│16667號│1666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814號│102年度訴字第1814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7日│103年5月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814號│102年度訴字第1814號│││決├────┼───────────┼───────────┼───────────┤││判決確定│103年8月11日│103年8月1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2500號│12500號│││├───────────┴───────────┤│││編號6至14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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