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8年度羅簡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號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確認保險契約有效事件,對被告提起訴訟,經查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0萬元(即保險金額500萬元+1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4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00
0元,尚應補繳48,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楊 坤 樵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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