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號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確認保險契約有效事件,對被告提起訴訟,經查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0萬元(即保險金額500萬元+1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4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00
0元,尚應補繳48,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楊 坤 樵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