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8年度竹北簡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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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簡字第168號
原   告 愛因斯坦國際科技經貿中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8
  8,729元(含民國98年7月22日以起訴狀追加部分),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分擔裁
  判費新台幣166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42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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