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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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84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段1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9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所如附表編號2所列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
又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所列日期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所列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怡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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