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27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吉立福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政諺 被告即反訴原告大武山畜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敏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即反訴被告原聲請調解,嗣經調解不成立,原告即反訴被告請求續行訴訟,依法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被告即反訴原告復提起反訴,惟兩造均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萬7,59
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214萬6,391元(1,346,391+800,000《模具四套》=2,146,39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即反訴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2萬800元,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2萬2,28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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