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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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11號聲請人 連紫烟 訴訟代理人 張文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8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何明芝附表:110年度除字第41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68NX000000001100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69NX00000000135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0NX00000000127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0NX000000001105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01416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2NX000000001847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2NX000000001198大同股份有限公司69NX0000000-014509大同股份有限公司69NX0000000-014610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0NX0000000-01631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01551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2NX0000000-014213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0000-013914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012715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011316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17017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20218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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