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81號聲請人 古雲雄 即茂泰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5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2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10年2月28日及翌日均為放假日,遞延2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編號1中大棉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黃玉麟 華南商業銀行中山分行109年11月5日74,107元Q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