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6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260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42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甲○○係同事、且居住同社區,因同事間有糾紛,被告竟基於傷害犯意,於民國(下同)95年4月23日14時30分許,在台中縣○里鄉○○村○○路○○○號附近,以腳踹甲○○,致甲○○跌倒,並受有頭部外傷等傷害,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林念祖法官高英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