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85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虹
陳秉軒 (陳虹字之繼承人)
陳秉鈞 (陳虹字之繼承人)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江佳玲 (陳虹字之繼承人)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吉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11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參本院卷第101-102頁補費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㈢、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堯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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