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19號原告 施桔鐄 訴訟代理人 盧江陽 律師被告 柯慧貞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李秉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聲明被告將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並將如附表編號6至10所示不動產交付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不動產於起訴時交易價額為準。而上開不動產交易價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16,633,766元乙情,有鼎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6,633,7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0,128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467,840元,應補繳552,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書記官黃明慧附表編號不動產標示鑑定交易市價(新臺幣)1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12,979,871元2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2,801,822元3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15,871,880元4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14,525,608元5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16,924,251元6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18,406,446元7臺中市○區○○段0地號土地30,643,820元8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3,502,128元9門牌號碼彰化縣○○鎮○○巷00○0號建物(第一倉庫)456,541元10門牌號碼彰化縣○○鎮○○巷0○0號建物(第二倉庫)521,399元合計116,633,7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