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簡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基簡字第55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雅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毒偵字第207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自白有罪之陳述(100年度易字第92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告知被告、檢察官簡易程序意旨,及聽取被告、檢察官意見,亦經被告、檢察官同意後,本院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經本院於100年4月15日逕為簡易判決處刑後,玆發現有誤繕,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第一行之機關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應更正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聲請人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更正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理由
一、按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繕或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原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惟不影響裁判之本旨,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施鴻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