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550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文祥 上列上訴人因犯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99年度易字第55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0年2月10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其竟遲至100年2月24日始行向本院提起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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