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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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6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勝義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8年度訴字第563號),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勝義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江勝義不服本院民國100年1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於同年2月1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僅記載對原判決不服,特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而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
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為補正者,即駁回上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劉家祥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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