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1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順雅服裝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福林 被告 涂燕雀
邱筱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2日所為之裁定,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更正為如附表所示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
239條自明。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最高法院41年度台抗字第66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查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漏未列載「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而僅記載設立登記址,實屬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如附表所示之內容。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施盈如附表應更正處原記載更正後記載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第1行與上方即第1頁第2行至第3行「(空白)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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