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17號原告 楊氏惠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被告 王朝順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世芬
法官陳韋仁
法官簡伶潔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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