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519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洪繪茹 債務人王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16,957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項目本金餘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期間年利率期間及年利率1816,957元自民國111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3%1.逾期在三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本金,按年息0.3%計算。自民國111年3月1日起至111年3月31日止,以15,040元按年利率0.3%計算。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以30,117元按年利率0.3%計算。自民國111年5月1日起至111年5月31日止,以45,232元按年利率0.3%計算。2.逾期在超過三個月到六個月內按本金餘額依年利率0.3%計算。3.逾期在超過六個月到九個月內按本金餘額依年利率0.6%計算。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