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更一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99號上訴人 林素華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 律師被上訴人 陳萬成
陳萬金 陳玉芳
陳金條 陳金枝 陳春樹 陳王寶鳳 陳泳旭 謝秀青 陳致廷 謝秉宏 陳昱君 陳秋琴 王之寓 陳譯涵
謝瑞蘭 (即 陳根旺 之承受訴訟人)
陳芸慧 (即陳根旺之承受訴訟人)
陳惠蘭 (即陳根旺之承受訴訟人)
陳杉德 (即陳根旺之承受訴訟人)
陳玉龍 (即陳根旺之承受訴訟人)
陳泳銓 (即陳根旺之承受訴訟人)
陳羽庭 (即陳根旺之承受訴訟人)
黃虹諮 (即 陳冠宇 之承受訴訟人)
陳慧珊 (即陳冠宇之承受訴訟人)
陳琬祺 (即陳冠宇之承受訴訟人)
陳韻如 (即陳冠宇之承受訴訟人)上2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彬 律師被上訴人 陳聰煙
陳通文 陳通達 陳聰明
張譯方
江旭章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萍
法官吳若萍法官陳杰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