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257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2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交字第257號原告 潘建佑 住○○市○○區○○里000○0號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張淑娟 訴訟代理人 李國正
陳律言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第二項、事實及理由欄第玖部分之記載,均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葉宗鑫附表:
更正部分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更正後之記載主文欄第二項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元。訴訟費用新臺幣85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0元。事實及理由欄第玖部分即原判決第6頁第30行、第7頁第1行裁判費300元裁判費300元、證人旅費550元事實及理由欄第玖部分即原判決第7頁第2行300元85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