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2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7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鶯金
(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903號),裁定如下:
主文陳鶯金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罪、違反洗錢防制法,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執行刑。
二、聲請意旨及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罪合併聲請定執行刑之事實,有各判決及「定刑聲請切結書」可憑。檢察官依法聲請定執行刑,應予准許。審酌各罪犯罪類型、動機、態樣、行為次數;附表兩罪於原審均否認犯罪,上訴於本院則坦白認罪,編號1之罪經受刑人上訴於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編號2之罪經本院依法減輕其刑;兩罪造成他人財產損害,分別共約新台幣110萬元、280萬元及司法勞費等情狀,整體評價其罪責及應矯治程度,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雷淑雯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婷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