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家救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救字第351號聲請人 王錦萍 相對人 謝連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4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業經鈞院以106年度家非調字第888號受理在案。聲請人本應於聲請時繳交聲請費用,惟因聲請人家境窘困,目前無資力支出該聲請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項珮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