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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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99號原告 林翰承 兼法定代理人 林仁傑 法定代理人 馬霈蓁 被告 洪寬芳 訴訟代理人 林韋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林翰承、林仁傑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開二人起訴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200,000元,分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郭雅妮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