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5號上訴人 林錫庚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張育誠 律師被告謙弘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呂筱琳 被告 邵勝利 上列當事人間與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5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89,6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