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20號聲請人 楊玉凰 相對人 王來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事件,係家事非訟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
6年7月21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月26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件及答詢表2件在卷可參。是依首揭法律規定,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
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鄭巧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