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57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陳賢華 相對人乙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稱動產抵押者,謂抵押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就供擔保債權之動產設定動產抵押權,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之交易,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動產,抵押權人本可自行拍賣抵押物,而不經法院強制執行,惟動產抵押權人如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法院自亦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有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可供參照。次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此觀諸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之規定自明。而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動產擔保交易,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月26日以附表所示之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72,300,000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作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存續期間自107年1月19日起至127年1月19日止,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7年2月2日向聲請人借用130萬、700萬、130萬、470萬、890萬及800萬元,詎料相對人於111年6月9日申請解散登記、停止營業,依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12條第1項第2款之約定,相對人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5,305,683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爰提出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公司戶)、撥款申請書、乙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致金融機構及融資公司通知函、郵局存證信函、主保債務查詢、放款往來明細查詢、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1年7月22日雲院宜非平決111年度司拍字第57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111年7月25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表:標的物所在地(雲林縣○○鄉○○村00鄰○○路0○00號)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57號編物品名稱規格及型式製造廠商廠牌出廠年月日單位數量號001太陽能板模組CIGS-150W台積電台積電0000000片3179002市電併聯型變流器RPI203FA0E0000PIV20KW台達電台達電0000000台22003市電併聯型變流器5KW台達電台達電0000000台2004市電併聯型變流器5KW台達電台達電0000000台1005太陽光電板支架系統鋁合金6063T5冠德運嘉億鋁材0000000式1006DCP和ACP盤體、KWH錶箱及保護裝置直流開關、交流開關、保險絲日暘科技JD0000000式1007電纜線XLPE-1KV5.5mm2及22mm21CPVC5.5mm2華新麗華華新0000000式1008交流配電箱變壓器20KVA市雄市雄0000000式1009監測系統Linux中華電信Pw-manager0000000式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