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73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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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7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737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務人 周建昇 即 周瓊堯 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周瓊遠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周瓊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叁仟壹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