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61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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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6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613號債權人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葉啟陽 代理人 李福奎 債務人 林意義
林淑惠 李瑞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叁萬叁仟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一六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五四七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一六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五四七二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