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81號原告 黃俊潢 被告 陳逸穎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金上訴字第38號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紀凱峰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