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2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8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家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家維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妨害性自主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楊明佳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書豪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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