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4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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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四一0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楊筑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