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撤銷緩刑案件(95年度執聲字第347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4年10月31日以94年度簡上字第1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而於民國94年10月31日確定,茲因其於緩刑期前即94年2月25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95年2月7日以94年度訴字第5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並於同年3月24日確定,爰依法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開2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書記官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