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五四九一號),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情形,而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百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九二一號裁定移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以九十二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九十四年八月十日下午四時許,在彰化縣鹿港鎮某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置放於注射針筒中,注射於手臂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嗣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上午十時許,在彰化縣○○鎮○○路○○○號前,為警查獲。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情形,而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前揭規定,經評議結果,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迭於警詢中及本院行準備程序與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且其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為警採取之尿液,經送驗結果確呈嗎啡陽性反應,此有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單及彰化縣衛生局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煙檢字第九四三五四三號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各一紙附卷可稽,故核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再查,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九二一號裁定移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以九十二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憑,被告顯係於受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依法論科。綜上所述,本件犯罪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其持有之低度行為均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曾有施用毒品罪行,經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猶不知悔改,再施用毒品不輟,不僅戕害自身健康,更辜負國家將之視為病人,並施以長時間之戒治處遇之苦心,惟其對他人權益之侵害仍屬有限,於警詢中及本院行準備程序與審理時均已坦承犯行,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僅施用一次毒品之次數及其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扣案之注射針筒二支及塑膠袋四個,被告否認係其所有,衡諸被告對於上開犯行既已坦承不諱,自毋庸對於應沒收銷燬之物有所隱諱,此外,又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該等扣案物確係屬被告所有,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英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書記官王惠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