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96號原告 翁廷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苡帆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息,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原告已繳金額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05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書記官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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