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3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七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以賭博為常業,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乙○○連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
1、被告甲○○、乙○○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
2、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張道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
書記官鄭昭亮附表┌───┬──────────────┬────┬───┬───────┐│編號│名稱│數量│單位│備註│├───┼──────────────┼────┼───┼───────┤│一│天豹王│壹│台│含IC板壹塊│├───┼──────────────┼────┼───┼───────┤│二│金銀豹│壹│台│含IC板壹塊│├───┼──────────────┼────┼───┼───────┤│三│賽馬│壹│台│含IC板壹塊│├───┼──────────────┼────┼───┼───────┤│四│東方明珠│壹│台│含IC板壹塊│├───┼──────────────┼────┼───┼───────┤│五│水果精靈│壹│台│含IC板壹塊│├───┼──────────────┼────┼───┼───────┤│六│開心珠│壹│台│含IC板壹塊│├───┼──────────────┼────┼───┼───────┤│七│八八八二代│壹│台│含IC板壹塊│├───┼──────────────┼────┼───┼───────┤│八│金蘋果連線│壹│台│含IC板壹塊│├───┼──────────────┼────┼───┼───────┤│九│滿貫大亨│貳│台│含IC板貳塊│├───┼──────────────┼────┼───┼───────┤│十│皇冠迷│貳│台│含IC板貳塊│├───┼──────────────┼────┼───┼───────┤│十一│台灣大老二│壹│台│含IC板壹塊│├───┼──────────────┼────┼───┼───────┤│十二│水果盤A九○○二代│叁│台│含IC板叁塊│├───┼──────────────┼────┼───┼───────┤│十三│水果家族│壹│台│含IC板壹塊│├───┼──────────────┼────┼───┼───────┤│十四│ 瑪莉 列車│壹│台│含IC板壹塊│├───┼──────────────┼────┼───┼───────┤│十五│帳冊總本│壹│本││├───┼──────────────┼────┼───┼───────┤│十六│帳單│陸│張││├───┼──────────────┼────┼───┼───────┤│十七│本票│貳│張│乙○○所簽發││││││票號194252號││││││票號194253號│├───┼──────────────┼────┼───┼───────┤│十八│本票│貳拾貳│張│空白本票││││││票號194254號至││││││票號194275號│├───┼──────────────┼────┼───┼───────┤│十九│賭資│陸佰陸拾│新台幣││││││元││└───┴──────────────┴────┴───┴───────┘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以賭博為常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