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護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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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護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通常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1年度家護字第1581號聲請人即被害人蔡○亞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相對人楊○宸住○○市○○區○○○街00巷0號0樓之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跟蹤之非必要聯絡行為。
三、相對人應遠離聲請人住居所(地址: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至少100公尺。
四、相對人應於本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完成認知教育輔導(內容:情緒控制、法律)12週,每1週至少2小時之處遇計畫。
五、本保護令有效期間為一年。理由
一、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同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該條1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為夫妻關係,民國111年10月30日凌晨2時許,相對人在臺南市○○區○○○街000號4樓之6之住處徒手抓扯聲請人的頭髮,用手機敲打聲請人的頭部,並把聲請人摔倒在沙發上,以拳頭毆打聲請人,致聲請人受有頭皮鈍傷、雙側肩部挫傷、胸部抓傷、髖部挫傷、右手肘挫傷、雙膝蓋挫傷之傷害。事發後,聲請人暫住姊姊家裡,過一陣子後,才回到臺南市的住處照顧小孩。111年12月11日,兩造為了錢的事又發生爭執,相對人又動手推聲請人,但聲請人沒有受傷。為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等語。
三、相對人抗辯:我不知道我對聲請人有何家庭暴力行為,我現在仍與聲請人同居。111年10月30日當天,我們因聲請人裸體給人看而起爭執,當時聲請人有喝酒,不聽相對人勸阻,還開直播,但當天相對人未毆打聲請人。至聲請人主張於111年12月11日,兩造為錢起爭執的事,相對人沒有印象等語。
四、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兩造為夫妻關係,有戶籍查詢資料存卷可參,相對人與聲請人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成員,而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適用,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主張遭受相對人家庭暴力等情,有家庭暴力通報表、家暴個案調查筆錄、驗傷診斷書為證。相對人雖否認對聲請人施暴,惟經本院向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調閱聲請人於111年10月30日就醫之病歷,可知聲請人於事發後翌日即前往就醫,其所主張之受暴時間與就醫時間尚稱緊密,且觀聲請人受傷部位除四肢外,頭部、肩部、髖部皆有受傷,且傷勢並非輕微,有柳營奇美醫院112年1月11日函文所檢附之當日急診病歷及驗傷照片在卷可佐。依常情以觀,同時造成前開部位受傷之自致可能性較低,參以相對人亦自承兩造當時有起爭執等語,堪認聲請人主張當時遭相對人暴力推扯毆傷等情,尚屬有據,相對人所辯應屬卸責之詞,較難採信。據此,本院依上開證據為調查斟酌之結果,認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有上開家庭暴力行為,應為可採。
(三)另經本院囑託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對相對人進行處遇計畫評估,該局提出之建議書略以:「…由相對人暴力模式可看出,相對人有具體暴力行為且此次攻擊行為具有危險性,衝動控制不佳,未來無法排除再度施暴可能性,綜合上述評估,相對人屬低家庭暴力再犯危險群。建議相對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0項應接受認知教育輔導(內容:情緒控制、法律)12週,每1週至少2小時,期能降低其危險性與再犯性,達到預防再犯之目的,以落實防治家庭暴力行為、保護被害人權益之精神」等語,有該局112年3月8日函文所檢附之建議書存卷可考。
(四)本院審酌聲請人所受傷勢遍及頭部、肩部、胸部、髖部、手肘等部位,所受傷勢非屬輕微,故為保護聲請人之權益,避免繼續發生家庭暴力之危險,認核發如主文第1至4項所示內容之保護令為適當。再參酌本件家庭暴力發生之原因、聲請人所受侵害之情節及次數等情,酌定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
五、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育菱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書記官蔡雅惠附註: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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