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0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一、二所載,應執行拘役肆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與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5所示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2、5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
5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又附表編號1、2(曾定應執行刑為拘役95日)及附表編號5與附表編號3、4(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分別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爰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1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