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1503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俊佑
被 告 林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自民國102年5月23日起設籍臺南市○○區○○○村
0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且另因案在法務部矯
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可參,且依原告起訴所主張之事實,本院就本件並無管轄
權,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