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12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12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琮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567
7號、本院原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09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文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依照本院一百零四年度司中調字第四四三六號調解程序筆錄之記載向 蔡林潔 即黎明雞行支付損害賠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記載「被告林文琮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就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附表編號1至29所示之犯行,均係出一個詐欺取財之犯意,利用告訴人蔡林潔同意每15日結算
1次貨款之機會,於密接之時地,對同一被害人接續施行詐欺取財行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簿弱,在社會通念上難以強行分離,屬接續犯,應論以一詐欺取財罪。
三、爰審酌被告時值青年,身強體壯,具有謀生能力,本應知端正行止,竟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財物,僅因一己之私,詐騙他人財物,顯然缺乏對他人財產權應予尊重之觀念;惟念犯後坦認犯行,並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分期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有本院104年度司中調字第4436號調解程序筆錄
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096號卷),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所受損害之金額,暨其具有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上開審易字卷附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揭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為償還積欠他人之債務一時失慮致觸法網,犯後具有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後,應知戒慎而無再犯之虞,且業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已如前述,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4年。又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為確保被告於緩刑期間,能依調解成立內容賠償告訴人,爰併諭知被告應依本院104年度司中調字第4436號調解程序筆錄之記載向告訴人支付損害賠償。上開本院命被告支付予告訴人之損害賠償,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被告違反本院所定上開命其履行之事項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74條第4項、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
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言股
104年度偵字第15677號被告林文琮男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崙背鄉○○村○○00號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文琮在臺中市南屯區嶺東市場內經營雞肉攤位,其明知出售雞肉貨品後取得之款項,將全數償還其積欠他人之欠款或支付其家庭生活費,並無支付貨款之意思,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蔡林潔即黎明雞行同意每15日收取1次貨款之機會,接續於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8所示之日期,撥打電話向蔡林潔訂購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8所示之雞隻,致蔡林潔因而陷於錯誤,誤信林文琮有支付貨款之真意,於各該日期,運送上開雞隻至上開林文琮經營之雞肉攤位,又經蔡林潔委由 許華英 於民國104年5月12日,向林文琮催討貨款,林文琮於該日下午5時許,在蔡林潔所經營位於臺中市○○區○○街000巷0弄00號之黎明雞行內,持其配偶即不知情之 鄭凱沛 所簽發帳號00000000號、票號A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35萬元、發票日104年6月10日、付款行台中民權路郵局之支票1紙,交付許華英,並佯稱將於104年6月10日,清償全部貨款,同時訂購如附表編號29所示之雞隻,使蔡林潔於104年5月13日,將如附表編號29所示之雞隻送至其攤位。嗣於104年5月13日某時,許華英向台中民權路郵局人員查詢上開支票信用狀況,得知該支票帳戶業經列為拒絕往來戶,蔡林潔至此始知受騙,遭詐騙雞隻合計1598隻(總價值43萬8812元)。
二、案經蔡林潔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林文琮於偵訊│被告原已積欠他人金錢,明│││中之自白。│知其出售雞肉貨品取得之款││││項,將償還其積欠他人之欠││││款及供自己生活費使用,並││││無償還告訴人貨款之意思,││││仍向告訴人訂購雞肉等事實││││。│├──┼────────┼────────────┤│2│告訴代理人許華英│被告之全部犯罪事實。│││於偵訊時之指訴。││├──┼────────┼────────────┤│3│黎明雞行客戶對帳│被告向告訴人訂購雞隻,告│││單。│訴人自104年4月16日起至10││││4年5月13日止,交付雞隻予││││被告之事實。│├──┼────────┼────────────┤│4│本票影本。│被告於104年6月13日,簽發││││面額45萬元之本票(未記載││││發票日),交付告訴代理人││││收執之事實。│├──┼────────┼────────────┤│5│支票影本。│被告於104年5月12日,交付││││發票人鄭凱沛、帳號227543││││84號、票號A0000000號、面││││額35萬元、發票日104年6月││││10日、付款行台中民權路郵││││局之支票予告訴代理人之事││││實。│├──┼────────┼────────────┤│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上開支票帳戶自103年8月25│││公司臺中郵局104│日起開始退票,於103年9月│││年7月2日中管字第│12日列為拒絕往來戶,惟於│││0000000000號函。│104年1月15日,仍有兌現票││││號NA0000000號、面額3萬30││││00元之支票等事實。│└──┴────────┴────────────┘
二、被告林文琮基於一詐欺取財之犯意,多次向告訴人蔡林潔詐取財物,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係侵害同一之法益,為接續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檢察官郭景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書記官劉振陞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日期│貨品│├──┼──────┼────────────────┤│1│104年4月15日│仿公雞(27.7公斤)、正公雞(23.9公││││斤)、黑公雞(6.6公斤),共18隻。│├──┼──────┼────────────────┤│2│104年4月15日│仿公雞(98.5公斤)、正公雞(24公斤)││││、正母雞(229.4公斤)、黑公雞(6.2││││公斤)、珍公雞(8.8公斤),共140隻││││。│├──┼──────┼────────────────┤│3│104年4月16日│黃公雞(48.1公斤)、仿公雞(69.6公││││斤)、正公雞(28.1公斤),共45隻。│├──┼──────┼────────────────┤│4│104年4月17日│正母雞(18.8公斤)、正公雞(22.9公││││斤)、仿公雞(32.9公斤),共30隻。│├──┼──────┼────────────────┤│5│104年4月17日│仿公雞(25.3公斤)、正公雞(24.7公││││斤),共18隻。│├──┼──────┼────────────────┤│6│104年4月18日│黃公雞(147.8公斤)、正母雞(23.3公││││斤),共55隻。│├──┼──────┼────────────────┤│7│104年4月19日│黃公雞(97.3公斤)、仿公雞(33.5公││││斤)、正公雞(28.1公斤)、黑公雞(9.││││5公斤),共53隻。│├──┼──────┼────────────────┤│8│104年4月21日│仿公雞(34.4公斤)、正公雞(29.3公││││斤),共20隻。│├──┼──────┼────────────────┤│9│104年4月21日│黃公雞(84.7公斤)、正公雞(28.0公││││斤)、正母雞(83.3公斤)、仿公雞(25││││.8公斤)、黑公雞(8公斤)、珍公雞(││││7.9公斤),共85隻。│├──┼──────┼────────────────┤│10│104年4月23日│正母雞(162.6公斤)、仿公雞(64.7公││││斤)、黃公雞(15.6公斤)、黃母雞(13││││.2公斤),共100隻。│├──┼──────┼────────────────┤│11│104年4月24日│黃公雞(34.0公斤)、黃母雞(27.2公││││斤),共20隻。│├──┼──────┼────────────────┤│12│104年4月25日│仿公雞(40.2公斤)、正公雞(29.7公││││斤),共20隻。│├──┼──────┼────────────────┤│13│104年4月25日│仿公雞(33.1公斤)、正公雞(23.3公││││斤)、正母雞(107.9公斤)、黃公雞(││││70.1公斤)、黑公雞(9.3公斤),共89││││隻。│├──┼──────┼────────────────┤│14│104年4月26日│黃公雞(69.8公斤)、正公雞(22.3公││││斤)、仿公雞(29.9公斤)、黑公雞(││││17.3公斤),共42隻。│├──┼──────┼────────────────┤│15│104年4月28日│黃公雞(80.6公斤)、仿母雞(13.0公││││斤)、黑公雞(5.8公斤)、黃母雞(││││24.5公斤),共42隻。│├──┼──────┼────────────────┤│16│104年5月1日│仿公雞(37.6公斤)、正公雞(30.3公││││斤),共20隻。│├──┼──────┼────────────────┤│17│104年5月1日│仿公雞(37.8公斤)、黃公雞(65.2公││││斤)、黑公雞(8.9公斤)、正母雞(86.││││3公斤)、正公雞(136.3公斤),共118││││隻。│├──┼──────┼────────────────┤│18│104年5月2日│黃公雞(136.3公斤)、正公雞(48.3公││││斤)、仿公雞(40.4公斤)、正母雞(69││││.5公斤)、黑公雞(19.4公斤)、古早││││母雞(6.1公斤)、珍公雞(6.9公斤)、││││黃母雞(29.9公斤),共118隻。│├──┼──────┼────────────────┤│19│104年5月3日│黃公雞(184.8公斤)、仿公雞(36.1公││││斤)、正公雞(30.7公斤)、黑公雞(23││││.3公斤)、珍公雞(8.7公斤),共80隻││││。│├──┼──────┼────────────────┤│20│104年5月5日│正公雞(29.6公斤)、正母雞(24.5公││││斤)、黃公雞(55.4公斤)、黑公雞(││││9.6公斤)、古早母雞(6.8公斤),共││││41隻。│├──┼──────┼────────────────┤│21│104年5月6日│仿公雞(73.8公斤)、黑公雞(5.0公斤││││)、黃公雞(68.5公斤),共42隻。│├──┼──────┼────────────────┤│22│104年5月7日│黃公雞(70.9公斤)、正公雞(30.8公││││斤)、黑公雞(10.8公斤)、珍公雞(││││7.6公斤),共64隻。│├──┼──────┼────────────────┤│23│104年5月7日│仿公雞(35.8公斤)、正公雞(31.2公││││斤),共20隻。│├──┼──────┼────────────────┤│24│104年5月8日│黃公雞(114.6公斤)、仿公雞(32.4公││││斤)、正公雞(30.2公斤)、黑公雞(12││││.5公斤)、正公雞(白,3.2公斤),共││││54隻。│├──┼──────┼────────────────┤│25│104年5月9日│黃公雞(180.9公斤)、正公雞(29.1公││││斤)、文昌公雞(7.4公斤)、黑公雞(││││5.6公斤),共70隻。│├──┼──────┼────────────────┤│26│104年5月9日│仿公雞(34.8公斤)、正公雞(29.8公││││斤)、文昌公雞(7.2公斤),共22隻。│├──┼──────┼────────────────┤│27│104年5月10日│黃公雞(246.8公斤)、仿公雞(17.3公││││斤)、正公雞(15.3公斤)、黑公雞(8.││││5公斤),共86隻。│├──┼──────┼────────────────┤│28│104年5月12日│黃公雞(70.0公斤)、黑公雞(6.1公斤││││),共22隻。│├──┼──────┼────────────────┤│29│104年5月13日│仿公雞(35.1公斤)、正公雞(26.2公││││斤)、正母雞(92.3公斤)、文昌公雞(││││6.6公斤)、黑公雞(6.1公斤),共64││││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