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再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265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余亞紘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妨害風化等案件,對於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408號,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15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622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再審聲請受判決人余亞紘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