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珮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珮妤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珮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廖珮妤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4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所示編號第1至22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編號第23至24之罪,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確定。且附表所示之24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24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吳淑惠法官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