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57號聲請人雅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簡龍 代理人 胡澤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司催字第11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書記官陳怡眞┌─────────────────────────────────────┐│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必昇企業有│第一銀行泰│102年11月5日│80,845元│EA0000000││││限公司吳│山分行│││││││錦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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