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138號
原   告  林晏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平林年林軒洪啟連林添助林志郎
洪林玉鳳林柏榕 等8人(下稱被告林平等8人)間請求分割共有
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壹個月內,具狀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又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
  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另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第119條第1項、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亦有規定。另所謂當事人
  適格,係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標的有實施訴訟之權能而言。
  此項權能之有無,應依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的之關係定之。
  必須當事人對於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處分之權能,始足
  當之,故當事人適格之要件,應屬訴訟成立要件之一,合先
  敘明。按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須共有人全體始得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以全體
  共有人為原告及被告,其當事人始為適格。
二、應補正事項:
 ㈠應查報被告林平等8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全
  部被告之正確送達地址為何。
 ㈡查明被告林平等8人是否有訴訟能力,如屬無行為能力之人
  ,並應依原告所提戶籍謄本記載有為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
  人,且原告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戶籍
  謄本。
 ㈢確認本件起訴被告林平等8人是否均存活,如於起訴前業已
  死亡,應提出已死亡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或可資證明其死亡
  日期之文件,且應提出已死亡被告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另已死亡被告之繼承人
  有拋棄繼承情事,亦請提出拋棄繼承之證明,並補正已死亡
  被告之遺產管理人為何人。
 ㈣本件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即坐落彰化縣○○鄉○○段○○○○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原告應
  為適當、明確之聲明,即應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其繼承人
  未為繼承登記以前,不得分割共有物。
 ㈤本件請求分割之系爭土地,原告應補正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及歷次異動索引(含舊式手謄登
  記簿謄本)為證。
 ㈥系爭土地之聯外道路名稱?寬度?座落大約位置(請以圖說
  及照片方式查報)。且以圖說指明與系爭土地毗鄰位置之土
  地所有權人(即同段184、186地號土地)及使用狀況,並提
  供各該毗鄰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
  簡圖內容應包括鄰近道路狀況、地上建築物位置、土地使用
  狀況、附近街廓及商業活動狀況,並將簡圖標示之內容拍攝
  照片(起訴狀均未說明,請儘速補正)。
 ㈦具體說明本件所提變價分割方案何處符合公平適當原則?又
  原告主張之變價分割方案,有無徵得大部分共有人之同意?
  同意該方案之共有人應具體指明。
 ㈧請依補正之分割方案,製作載有完整、正確、適當之訴之聲
  明、事實理由、請求權依據與證據資料等之民事準備書狀,
  暨應檢附足額繕本予本院,以便本院送達予全體被告及抵押
  權人收受。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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