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39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39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   告  宋芳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8年3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陸萬伍仟玖佰柒拾壹元,及其中
陸萬伍仟壹佰 肆拾 陸元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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