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21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林學輻 (原名 林伯格 )上開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0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此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已於民國95年3月2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債務人缺乏當事人能力,債權人之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