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桃簡字第13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桃簡字第13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桃簡字第133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90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移轉,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竊盜、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3年、3月、7月,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不構成累犯)。甲○○於民國93年2月1日,向瑞吉發車業有限公司(下稱瑞吉發公司),依動產擔保交易法附條件買賣之規定,以分期付款之方式購買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約定總價金為新臺幣(下同)38,430元,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雙方約定自93年2月29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分9期給付,每期於每月29日支付4,270元,並約定機車存放地點為基隆市○○區○○路65之6號2樓附近可得支配管領之處所,於價金未付清之前,該機車所有權仍屬瑞吉發公司,甲○○僅得依約占有使用,不得任意遷移、讓與、移轉、變賣、質押、典當等其他處分。詎甲○○明知其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於取得該機車後即未依約付款,且意圖不法之利益,旋於93年2月間某日,將上開機車以15,000元之代價出售與臺北市松山區某機車行,其後該機車移轉於 蔡秋玲 並於93年2月17日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完成過戶登記,致瑞吉發公司追索無著而受有損害。案經瑞吉發公司訴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事實,業據告訴人瑞吉發公司之代理人 潘信宏 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在卷,並有分期付款購買約定書、被告身分證影本、查訪紀錄、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函暨檢附機車異動歷史查詢、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函暨過戶登記書及相關資料附卷可稽,參酌被告取得機車並未依約付款,復將車輛出售,且移轉他人,亦未將此節通知動產擔保交易之債權人即告訴人瑞吉發公司,致告訴人瑞吉發公司追索無著,顯見被告主觀上存有不法利益之意圖。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其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移轉過戶與他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動產擔保交易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移轉,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罪。聲請人逕認被告係將該機車出賣,容有誤會。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所造成之損害、迄今尚未賠償瑞吉發公司、犯後尚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附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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