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65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與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係針對第一審判決附表編號
2、3之土地部分,上述土地依照附表所載拍定價格合計為新台幣(下同)47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書記官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