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8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毒偵字第1644號、第1964號,99年度聲沒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壹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毒偵字第1644號、第1964號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安非他命淨重0.16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之第
2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