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125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張愷銘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台灣達富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俊儀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3月4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勞動法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