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酌減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265號上訴人新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毅剛 上訴人 黃文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陳宋潔 等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4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新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黃文辰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202萬5,500元、1420萬3,500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6,796元及20萬5,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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