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曾廣銘上列聲請人因具保人即被告犯藥事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09年度執聲沒則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廣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曾廣銘因犯藥事法案件,經依本院法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8刑保工字第4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
1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具保人即被告因犯藥事法案件,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並由具保人即被告於民國108年1月10日出具現金保證,將其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3
3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確定後,由聲請人合法傳喚具保人即被告到案執行,惟具保人即被告未如期到場,聲請人依法簽發拘票至被告之戶籍地拘提,惟拘提無著,此有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33號刑事判決、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執行傳票及追保函送達證書、具保人即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警員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經逃匿無蹤,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