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11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HOANGTHIHIEN選任辯護人郭以廷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HOANGTHIHIEN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之犯行均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被告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